在房屋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向购房人出示两书一表的吧?是吗?
根据司法解释第11条,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如果开发商没有“二书一表”的情况下就交房,业主收房以后,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表明业主认可了开发商的这种行为,那么,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就有业主承担,等于业主认可了房屋的质量。如果将来因为房子质量不合格不能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从而导致业主不能取得房产证,在起诉开发商时,业主将处于不利的地位。所以,如果开发商没有取得合格的证书,建议不要收房。并可以按照第17条的规定,向开发商索赔延迟交房的损失。
在房屋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向购房人出示两书一表,即《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竣工备案验收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已附有两书,因此只需开发商提供《竣工备案验收表》,若拒绝出示,购房人可以拒绝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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