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
(3)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4)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① 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② 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③ 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④ 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⑤ 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 ⑥ 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每项程序具体操作如下: (1)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以下简称申购表)。 (2)申请: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购表,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购表和相关材料。 (3)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申请人的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申请人的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进行公示;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
(4)复核: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会同区民政局按本办法规定复核并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评分,评分后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房改办住建办;区民政局应同时将申请资料报市民政局备案。
(5)公示、批准并公告:市房改办住建办会同市民政局将经复核符合申购资格的申请人的情况在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上公示,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书面提出异议,市房改办住建办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批准申请人取得购房资格并公告,同时向申请人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准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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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经济适用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申请购房家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
2、家庭人均收入属中低收入水平;
3、未参加房改或房改面积未达到应享受标准的80%的;
4、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中被拆迁居民家庭和组织实施危旧房改造项目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每个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限购一套经济适用房。未婚的应年满25周岁。
但是目前每个城市的经济适用房都是供不应求。
经济适用房是指以微利价出售给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商品房。它是
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
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
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单套面积设定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
实用效果。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建设成本包括征地折让费、
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贷款利
息、税金、1%一3%的管理费。经济适用房以微利价出售。只售不租。其
成本价由 7项因素(征地折迁费‘勘察设计费、配套费、建安费、管理费。
贷款利息、5%以内的利润)构成。出售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售
价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以上几项因素综合确定。并定期公布不得擅自
提价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