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房保障制度的总体框架住房保障的制度设计应该围绕四个基本问题构建框架:一是为谁供给即保障对象问题;二是由谁供给即保障责任问题;三是供给什么即保障方式问题;四是供给水平即保障标准问题。
二、适用范围(
第二、第四十四条)
1、在区域范围上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其他镇和独立工矿区、国有农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参照执行。
2、在保障提供上本《办法》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三、基本原则(第三条)
1、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规模安排和区域布局,应当适应产城一体的城镇化发展需要,与经济发展和公共服务相统筹,与产业功能、城市功能和生态功能相协调。
2、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府主导主要体现在法制建设、制度设计、规划编制、标准制订、公共投入、运营监管和政策支持上。创新住房保障供给模式,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的格局,实现供应主体和供应方式多元化,不断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浙江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是
1、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统筹规划、优化设计、科学建造,经济合理、技术适宜,整体性能符合《浙江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铜级标准及以上要求。
2、保障性住房规划,应采用混合社区的模式,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与公共资源,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符合城市发展规划。
3、保障性住房户型功能,应实用合理,基本结构应标准化功能分隔应多样化,以满足保障性住房需求对象对层次、广覆盖的要求。
4、保障性住房设施,应齐全、适用,遵循共享、高效利用的原则,满足多层级群体的需求。
5、保障性住房性能,除应达到国家强制性现行的有关住宅性能要求外,还应满足安全、耐久、节能、节水、环境健康、适宜的要求。
6、保障性住房建造,宜推行部品的产业化和建造的工业化,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升住房质量与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