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维修基金比例缴纳如何? 房屋维修基金
房屋维修基金
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首期维修基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分别按以下比例缴存:
(一)不配备电梯的商品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各按1%缴存维修基金;
(二)配备电梯的商品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按1.5%、购房人按1%缴存维修基金。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公共维修基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公共维修基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新建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计算维修基金: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缴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