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三)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拆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卖方篇卖方应承担的税收和费用印花税:成交价×0.05%(暂免征收)营业税:购入后超过5年(含)的普通住房出售的免征收―营业税购入后超过5年(含)的非普通住房出售的。计算方法:(出售价格-购入价格)×5.6%购入不足5年的住房出售的。计算方法:出售价格×5.6%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应纳税额=(合同价-购买成本-合理费用),按照差额20%的个税征收。现在朝阳成本价房如查不到原值的可按照合同价的全额1%征收个税;免税条件:
1、自有唯一一套住房且居住五年以上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出售自有住房与购买价无差额的,可依照原购买房产发票免除征收。土地增值税(国土局)应纳税额=成交价的1%免税条件:
1、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转让非普通住宅的,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3、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4、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费该税在卖方需要交纳增值税、营业税的情况下交纳,并按照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的税费进行计算,若无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也无需缴纳该项费用。教育附加费该税在卖方需要交纳增值税、营业税的情况下交纳,并按照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进行计算,若无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也无需缴纳该项费用。优惠价补足为成本价以优惠价(标准价)购买房产的,需要补足房产价款后,改成房屋成本价:当年成本价(城八区按照1560元/平米)×建面×6%=上市可交易成本价上市补交土地出让金以成本价购房或转为成本价的优惠价购房,若需上市的,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当年成本价(城八区按照1560元/平米)×建面×1%=上市交易后成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收益金
卖方篇卖方应承担的税收和费用印花税:成交价×0.05%(暂免征收)营业税:购入后超过5年(含)的普通住房出售的免征收—营业税购入后超过5年(含)的非普通住房出售的。计算方法:(出售价格-购入价格)×5.6%购入不足5年的住房出售的。计算方法:出售价格×5.6%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应纳税额=(合同价-购买成本-合理费用),按照差额20%的个税征收。现在朝阳成本价房如查不到原值的可按照合同价的全额1%征收个税;免税条件:
1、自有唯一一套住房且居住五年以上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出售自有住房与购买价无差额的,可依照原购买房产发票免除征收。土地增值税(国土局)应纳税额=成交价的1%免税条件:
1、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转让非普通住宅的,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3、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4、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费该税在卖方需要交纳增值税、营业税的情况下交纳,并按照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的税费进行计算,若无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也无需缴纳该项费用。教育附加费该税在卖方需要交纳增值税、营业税的情况下交纳,并按照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进行计算,若无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也无需缴纳该项费用。优惠价补足为成本价以优惠价(标准价)购买房产的,需要补足房产价款后,改成房屋成本价:当年成本价(城八区按照1560元/平米)×建面×6%=上市可交易成本价上市补交土地出让金以成本价购房或转为成本价的优惠价购房,若需上市的,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当年成本价(城八区按照1560元/平米)×建面×1%=上市交易后成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收益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三)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拆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