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应当由村里收回。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原房主户口已迁出,现为非农业人口,他老宅基地的使用权应当由村里收回。法律及国家规范性文件都规定,宅基地只能有农村村民申请,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但假如原房主的宅基地上建有房屋,则原房主对房屋有所有权,依照“地随房走”的原则规定,村里不能收回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依照“房随地走”的原则,宅基地转让时地上的房屋应当一并转让。
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可以继承。
这是不能买卖的宅基地买卖违法,只能出售宅基地上的房产。而且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1]应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