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儿子是爷爷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爷爷的遗产。
2、由于儿子先于爷爷去世,由此看来应由儿子继承的遗产,由儿子的女儿(即孙女)代位继承。
3、虽然孙女在儿子去世后搬离爷爷家,且与家里很疏远,但他代位继承的是儿子应继承的份额,只要爷爷并未立下遗嘱剥夺儿子的继承权,那么,孙女有权继承属于儿子应继承的遗产。
4、假如女儿还健在,那么她收养的女儿(外孙女)无权继承爷爷的遗产,由于外孙女不是爷爷的法定继承人。当然,假如女儿也不在了,女儿收养的女儿(外孙女)有权代位继承应由女儿继承的遗产份额。
5、孙女和外孙女都不是爷爷的法定继承人,都无权直接继承爷爷的遗产,但都可以代位继承爷爷的遗产,在这一点上,二人的权利是一致的。
6、房子应该属于爷爷和奶奶的共同财产,爷爷去世后,可以继承的只是属于爷爷所有的1/2产权,相形之下,奶奶仍然拥有该房子的2/3产权。完全可以在生前立下遗嘱,将属于她所有的房屋产权由女儿(或外孙女代位)继承。这样一来,孙女只是得到了代位继承爷爷的1/6产权,而女儿(或外孙女)可以得到奶奶的2/3产权,再加上女儿继承的1/6产权,共拥有5/6产权,几乎等于得到了整个房产。
房产证的持有人去世了,房产证也不见了,如何补办已不重要,关键是如何处置该房子。房子的所有权人去世,属于他的房产将作为遗产,按照《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由于继承权的继承人共同继承,然后依照继承结果,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