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9条“修缮出租房屋是出租人的责任,房屋出租人对出租房确实无力修缮的,可以和承租人合修。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可以折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规定.不过,这一规定是针对房屋租赁合同对修缮义务未作约定,或者租赁合同虽有约定但内容不实际明晰而言的。假如租赁合同对房屋修缮的义务已有明确的约定,则应依照双方的约定处理。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租赁用途、期限、租金及交付方法和房屋修缮责任”等条款。该《办法》第21条规定:“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据此,出租房如没有在合同中约定由承租方修缮外,出租方有义务修缮房屋;如出租方不提供修缮,属出租方违约,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目前,全国尚无对群租房的定义有明确法律解释,只有少数地方上的一些条例、规定对其有相应的约束。如上海市的《房屋租赁条例》、《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五六部法规和规章都散落着对群租房有一定约束,同类还有《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在北京,群租房是不合法的。上海市房地局颁布的“关于加强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若干规定”更是一份针对群租的正式管理条例。这份《规定》界定了群租房的定义,为群租的管制划定了一条临界线,临界线之上的,是合法存在的;临界线之下的,则是要依法打击的。比如,规定对人均承租居住面积作出了限制。“一间房间只能出租给一个家庭或一个自然人,出租给家庭的,家庭人均承租的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