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丈夫在婚后共同贷款买了一套住房,购房合同上是他的名字。现在我们在离婚诉讼期,有以下两个问题:1.若房子判给他,我不再还贷,需要办理什么手续?需要提交什么文件?在什么地方办理?是否需双方共同去?费用是多少?2.若房子判给我?是否需要办理过户手续?还需其他什么手续?提交什么文件?在什么地方办理?是否需双方共同去?费用是多少?谢谢!
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案件中实际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问题时,应严格区分款项取得于婚前或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在实际操作上,可以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再分割。因当事人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应经过折抵后,由一方依照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予以补偿。
因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首次提取时所提供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归还贷款明细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后,再次提取还贷时不再提供购房合同和借款合同,但需提供新的还贷明细(注明贷款合同编号,加盖还贷银行信贷业务章)。因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省直、行业系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贷款的,不再提供购房合同和借款合同,但需提供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出具的还贷明细(注明贷款合同编号,加盖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章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