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属于商品房出卖人的原因造成逾期办证的,才能够认定出卖人构成逾期办证违约责任。 在确定是出卖人原因的前提下,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界定了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几种情形: 1、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内没有办出房产证的; 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没有办出房产证的; 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没有办出房产证的。 商品房出卖人逾期办证行为构成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有约定违约金标准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注意买方主体是否为房产证上的业主,房屋描述是否与房产证相符,房屋交付日期,付款日期,违约责任,违约金等条款都应该细看。当然因为每个案件情况不一样,希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