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
已解决
隆冬龙东强| 复式 6395浏览次数 4个回复 2016-06-30
有关个人住宅贷款跟购房合同问题,请帮忙解答。

被采纳
最爱杰拉德 2016-06-30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单位集资建房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机关房改字[1999]162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房改办:   为推进住房制度改革,解决中央国家机关职工在集资建房中支付能力不足的问题,规范集资建房中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管理,根据《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试行)》,现将集资建房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贷款对象。   已经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利用自有土地集资建设职工住房的,购房职工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或组合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按本通知办理。   二、贷款基本条件。   (一)单位建房的各种手续齐备;   (二)单位在贷款银行已开立基建账户,且该账户内有足够的自有资金;   (三)待建住房已出售给职工,并已签订购房合同或意向书;   (四)符合《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三、贷款额度与期限。   贷款额度与期限由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定期公布。   四、贷款保证金制度。   集资建房个人贷款实行贷款保证金制度。贷款发放前,集资建房单位应在贷款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在贷款银行发放贷款的同时,集资建房单位按已批准贷款额度从贷款中提取5%为保证金划入保证金账户。贷款期间,未经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批准,集资建房单位不得擅自动用该账户内的资金。所有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后,该账户内资金可以由单位自行使用。   贷款期间,发生借款人因保险责任范围之外的不还款情况,贷款银行有权从保证金账户直接扣划借款人应偿还的贷款金额。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余额低于届时贷款余额的5%时,集资建房单位须在收到贷款银行书面通知10日内补足差额,确保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余额不低于届时贷款余额的5%。   五、贷款程序。   (一)集资建房单位向贷款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贷款职工的姓名、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汇总表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2、在贷款银行开立基建账户的开户证明;   3、基建账户的资金证明;   4、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5、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6、土地使用权证;   7、拆迁许可证;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0、工程概预算编审资料;   11、建设工程规划图;   12、开工证。   (二)购房职工填写《借款申请表》,并按《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试行)》及《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操作规程》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由集资建房单位集中向贷款银行提出借款申请。   (三)单位同借款职工签订协议,约定内容如下:   1、单位每月将借款职工还款直接由职工工资账户扣划至还款账户;   2、职工在还款期间调离本单位,应将剩余贷款本息全部还清或迁出所购住房;   3、若职工因保险责任范围之外的原因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应服从单位安排,自动迁出所购住房;   4、借款人不属于集资建房单位职工的,应按《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试行)》的规定提供相应担保。   (四)贷款银行和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初审、复审。   (五)复审合格的,集资建房单位的借款申请人须投保购房综合保险,其中,以所购住房做抵押的,由集资建房单位做售改租承诺,贷款银行、售房单位、购房职工签订《抵押附属合同》。   (六)集资建房单位在贷款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   (七)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收到《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审核无误后,由贷款银行按规定向复审合格的借款申请人发放个人贷款,同时集资建房单位按规定比例提取保证金划入保证金账户。   六、贷后监督。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有权对集资建房项目进行监督,以保证基建账户内资金专项使用。集资建房单位应每季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报送建设项目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望及时转发所属单位。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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傻傻的猫666 2016-06-30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单位集资建房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机关房改字[1999]162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房改办:   为推进住房制度改革,解决中央国家机关职工在集资建房中支付能力不足的问题,规范集资建房中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管理,根据《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试行)》,现将集资建房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贷款对象。   已经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利用自有土地集资建设职工住房的,购房职工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或组合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按本通知办理。   二、贷款基本条件。   (一)单位建房的各种手续齐备;   (二)单位在贷款银行已开立基建账户,且该账户内有足够的自有资金;   (三)待建住房已出售给职工,并已签订购房合同或意向书;   (四)符合《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三、贷款额度与期限。   贷款额度与期限由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定期公布。   四、贷款保证金制度。   集资建房个人贷款实行贷款保证金制度。贷款发放前,集资建房单位应在贷款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在贷款银行发放贷款的同时,集资建房单位按已批准贷款额度从贷款中提取5%为保证金划入保证金账户。贷款期间,未经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批准,集资建房单位不得擅自动用该账户内的资金。所有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后,该账户内资金可以由单位自行使用。   贷款期间,发生借款人因保险责任范围之外的不还款情况,贷款银行有权从保证金账户直接扣划借款人应偿还的贷款金额。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余额低于届时贷款余额的5%时,集资建房单位须在收到贷款银行书面通知10日内补足差额,确保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余额不低于届时贷款余额的5%。   五、贷款程序。   (一)集资建房单位向贷款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贷款职工的姓名、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汇总表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2、在贷款银行开立基建账户的开户证明;   3、基建账户的资金证明;   4、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5、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6、土地使用权证;   7、拆迁许可证;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0、工程概预算编审资料;   11、建设工程规划图;   12、开工证。   (二)购房职工填写《借款申请表》,并按《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试行)》及《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操作规程》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由集资建房单位集中向贷款银行提出借款申请。   (三)单位同借款职工签订协议,约定内容如下:   1、单位每月将借款职工还款直接由职工工资账户扣划至还款账户;   2、职工在还款期间调离本单位,应将剩余贷款本息全部还清或迁出所购住房;   3、若职工因保险责任范围之外的原因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应服从单位安排,自动迁出所购住房;   4、借款人不属于集资建房单位职工的,应按《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试行)》的规定提供相应担保。   (四)贷款银行和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初审、复审。   (五)复审合格的,集资建房单位的借款申请人须投保购房综合保险,其中,以所购住房做抵押的,由集资建房单位做售改租承诺,贷款银行、售房单位、购房职工签订《抵押附属合同》。   (六)集资建房单位在贷款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   (七)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收到《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审核无误后,由贷款银行按规定向复审合格的借款申请人发放个人贷款,同时集资建房单位按规定比例提取保证金划入保证金账户。   六、贷后监督。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有权对集资建房项目进行监督,以保证基建账户内资金专项使用。集资建房单位应每季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报送建设项目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望及时转发所属单位。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傻乐是福 2016-02-19

购房者如何办理按揭贷款? 购房者办理楼宇按揭的具体程序如下:   (1)选择房产购房者如想获得楼宇按揭服务,在选择房产时应着重了解这方面的内容。购房者在广告中或通过销售人员的介绍得知一些项目可以办理按揭贷款时,还应进一步确认发展商开发建设的房产是否获得银行的支持,以保证按揭贷款的顺利取得。 (2)办理按揭贷款申请购房者在确认自己选择的房产得到银行按揭支持后,应向银行或银行指定的律师事务所了解银行关于购房者获得按揭贷款支持的规定,准备有关法律文件,填报《按揭贷款申请书》。  (3)签订购房合同银行收到购房者递交的按揭申请有关法律文件,经审查确认购房者符合按揭贷款的条件后,发给购房者同意贷款通知或按揭贷款承诺书。购房者即可与发展商或其代理商签订《商品房预售、销售合同》。 (4)签订楼宇按揭合同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并取得交纳房款的凭证后,持银行规定的有关法律文件与发展商和银行签订《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明确按揭贷款数额、年期、利率、还款方式及其他权利义务。   (5)办理抵押登记、保险购房者、发展商和银行持《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及购房合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对期房,在竣工后应办理变更抵押登记。在通常情况下,由于按揭贷款期间相对较长,银行为防范贷款风险,要求购房者申请人寿、财产保险。购房者购买保险,应列明银行为第一受益人,在贷款履行期内不得中断保险,保险金额不得少于抵押物的总价值。在贷款本息还清之前,保险单交由银行执管。    (6)开立专门还款账户购房者在签订《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后,按合同约定,在银行指定的金融机构开立专门还款账户,并签订授权书,授权该机构从该账户中支付银行与按揭贷款合同有关的贷款本息和欠款。银行在确认购房者符合按揭贷款条件,履行《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约定义务。并办理相关手续后,一次性将该贷款划入发展商在银行开设的银行监管账户,作为购房者的购房款。 3、办理按揭贷款有什么注意事项? 1.贷款年限:普通住宅不超过20年;    2.年龄:贷款人年龄+贷款年限≤65年(各家银行情况稍微不同); 3.贷款额度:二手房是评估价的7成(如果是二套房则为5成); 4.贷款利率:普通住宅按同期个人购房贷款利率执行;    5.还款方式为月还款(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任选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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