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法院提出异议称,我单位不具有作为协助执行的主体资格,没有自行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权利,住房公积金不同于普通存款,无法协助执行。 法院认为,人民法院作为行使国家司法权的国家机关,有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法院强制执行权的行使方式当然不同于自然人行使自己民事权利的方式,法院提取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的执行行为必然不同于职工自行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所有,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有权采取执行措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法院的执行行为,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协助义务人有义务协助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按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据此,案外人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了案外人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异议。 目前,该中心正在协助法院执行。 又:三月二十三日,该款已经汇到法院过付款账户。
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设立、变更物权的效力。因此您可以持人民法院的判决到当地房管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如果房管局、被执行人不配合,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会给房管局发协助执行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