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对房地产纳税人发生的由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组成的土地开发成本,应当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但实践中,有的房地产纳税人因未发生现金交割而误解为这部分成本不能扣除。由于未将实物补偿作为开发成本扣除,相应也未将该成本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定率扣除以及加计扣除的基数,从而少扣了应扣除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如某市一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拆迁户约定:还建比例为1:1,还建的住房面积为1200平方米,其中铺面房400平方米,还建的房产相当于600万元货币补偿。该公司在增值税清算时并未将实物补偿部分从增值额中扣除,从而少扣了房地产开发费用60万元(600×10%)以及20%的加计扣除120万元。仅此一项,该公司就多计算土地增值额780万元(60060120),即便按土地增值税最低适用税率30%计算,该公司也相应就多缴土地增值税234万元(780×30%)。计算方法也是非常复杂的,我觉得是很不错的。
不是所有的二手商品房都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而且每个地区的情况都不一样,有的地区实行了减税或者免税的政策。比如08年汶川地震的时候,成都就大部分区县都减免了增值税的。按照国家规定来说,大概情况是这样的:二手商品房中分为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具体如何缴纳依政策而定。根据土地增值税的政策规定:对于居民转让非普通住宅的,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是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同时,对于居民转让非普通住宅的,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也是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目前,对于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征收有三种方式:第一,凡能够提供购房发票的,其扣除项目的金额将包括取得房地产时有效发票所载的金额、按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的金额等费用。第二,对于不能够提供购房发票,但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重置成本评估法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其扣除项目的金额则包括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证明、中介机构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不包括土地评估价值)等费用。第三,对既不能够提供购房发票证明,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税务机关可采取核定征收办法,按转让二手房交易价格全额1%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可以考虑以公司的名义购买住房,以公司的名义购买住房不受限购政策限制。但是出售的时候会涉及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