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为了维护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成立业主委员会是非常必要的。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3、住宅出售已满两年。
二、成立业主委员会后要办理登记手续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1、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2、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3、业主委员会章程。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并用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依照本条例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负责该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5、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8、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应该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有效,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四、业主公约的效力
1、业主公约是有关物业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服务活动的行为规范,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使用人应当遵守业主公约。
2、业主公约自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公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业主公约报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5、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业主委员会成立需要提交的备案资料业主委员会成立需要提交的备案资料
1、由建设单位或5名以上业主向街道提出成立业主委员会申请
2、小区基本情况
3、建设单位和物业企业提供业主清册和汇总表(含业主人数及专有面积明细和总建筑面积)
4、成立筹备组(筹备组组长:街道办事处人员担任,筹备组人员5-9名)
5、筹备组成立公告(筹备组成立及人员简介)7天
6、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第一次会议纪要内容(会议记录要求筹备组半数以上人员签字确认)内容:
(1)候选人产生的办法:10名以上业主联名推荐或筹备组推荐
(2)候选人产生的条件
(3)制定选举业委会人员选票、制定《管理规约》和《议事规则》草案及征求意见表
7、候选人报名通知(内容:候选人产生办法及条件)公示7天
8、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第二次会议纪要内容(会议记录要求筹备组半数以上人员签字确认)内容:
(1)确定业委会候选人名单和人数(5-15人单数)公示7天
(2)筹备组通过《业主大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公示7天
(3)确定召开业主大会时间并明确选举工作人员分工(唱票人、监票人、计票人等),公示7天
(4)确定业主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明细表,公示7天-2-
9、公示开始十五天后三十天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
10、召开业主大会后,应提供业主委员会委员空白选票一张,《管理规约》及《议事规则》的表决选票一张,并附所有选票
11、业主大会会议纪要内容(会议记录要求筹备组半数以上人员签字确认)内容:
(1)小区应到户数、面积;投票有效户数、面积;弃权户数、面积;废票户数、面积
(2)每位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选举结果(所得票权应该超过小区总户数、总面积的半数以上)
(3)对《管理规约》、《议事规则》的表决(应到户数、面积;表决有效户数、面积;弃权户数、面积;废票户数、面积)
(4)唱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名单
12、筹备组负责人在选举后3天内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出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业主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签字确认)
13、公示7天“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及“业主委员会分工名单”
14、社区盖章的公示证明(所有应该公示的事项均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了公示)
15、业主委员会委员产权证明(复印件)
16、业主委员会委员交纳物业费的票据
17、街道办事处在接受备案材料齐全后7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出具备案证明表
第一步,想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首先应该互相建立联系,然后联系本小区十分之一以上的业主签名,发起成立业主大会的倡议,同时发信邀请区、县小区办指导自己小区成立业主大会。第二步,组建成立业主大会的筹备组,筹备组成员可以由业主自荐,也可由业主推荐。最好的方法是由开始的发起人张榜通告,请业主在一定时间内自愿报名参与筹备工作。第三步,筹备组开始工作(人数不多的话,愿参加的业主都可参加),起草业主委员会章程,决定业主大会成立的时间和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数,汇集愿意担任业主委员会工作的业主名单和参选业主的资料,并在业主大会成立十五天前通知全体业主和告知相关居委会。开会成立的可邀请区、县小区办和相关居委会的代表参加。第四步,将草拟的业主委员会章程、所有参选业主委员会的业主资料、选票(最好用统计反对意见的方法)、要求反馈意见的时间和成立业主大会的时间(收集反馈意见截止时间应早于成立业主大会的时间)书面发给每个业主,并同时请所有收到上述资料的业主签收收条。第五步,成立业主大会时,筹备组公开在小区所有业主有权参与监督的情况下进行验票工作,统计收回的收条和反馈意见。假如收条超过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反馈意见中的反对意见少于1/2,则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章程通过。在业主委员会组成人数范围内,得到反对票少的业主即可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第六步,业主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可以开展工作。第七步,将业主大会成立简要过程、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名单、业主委员会章程报送区、县小区办备案,并请接收人签收,注明接收文件的时间。第八步,备案十天后仍没有收到区、县小区办的备案意见,可要求他们尽快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