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房产证上到时候写谁的名字,就是看购房合同,以此为准!你这个情况,建议你和开发商协议,看你这房子购房合同是否拿去房管部门备案了,假如没有,你可以重新和开发商签署一份购房合同,去替换之前某某姓名的那一份购房合同。假如已经备案,那么~·更换合同是不可能了!只有等某某姓名的房产证办理下来以后,你俩再去办理赠与或是买卖,过户该房产给你,重新办理你姓名的房产证,需缴纳过户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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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妻子出示的授权委托书、丈夫同意出售房产转让书是真实的,那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的规定,妻子受托处理丈夫售房事务,构成委托代理关系。只要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出卖房子,受托人的代理行为应该认定有效,因此房产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其
二:若妻子出示的授权委托书和丈夫同意出售房产转让书是妻子伪造的,那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妻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善意相对人可以向本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要求本人承担责任。法律设立表见代理制度旨在对善意相对人进行保护,并维护交易安全。本案中,即使妻子伪造了丈夫的授权委托书、丈夫同意出售房产转让书,但妻子出示了房产证、夫妻双方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使你有理由相信卖主的妻子有代理权,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该房产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由此看来无论属于以上哪种情形,从法律上来说,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你是该房产的合法所有人,法律会保护你的权利的。【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通常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该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针对的是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在确立善意取得制度的尝试中迈出了积极的一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楼上不是要买房那个么?假如当初签购房合同时,你们已经领了结婚证,贷款买房,可以签两个人的名字。房产证可以办为两个人名字的。假如当初签购房合同时,你们没领证,是不能写两个人名字的,只能写一个人的名字。房产证只能是一个人的名字。假如当初签购房合同时,一次性付款,无论你们有没有结婚,都可以写两个人的名字。房产证也是两个人的名字。看你是哪种情况了。若为第二种,不好意思,购房合同是谁,就是谁的房产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