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农村闲置宅基地引发大量土地浪费,宅基地被回收看似已经非常必要了,另一方面,宅基地本是农民独有的福利,一旦回收却会影响到农民的利益。从当前的宅基地试点改革政策来看,未来闲置的宅基地将会有这几种方式处理:宅基地流转,宅基地流转政策已经实行了好几年了,在一定成都上提高了农民宅基地的价值,但宅基地流转范围有限,仅限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内部,对于是否放开宅基地流转很多人都提出不同的看法。有偿退出,宅基地有偿推出已经在农村开始执行了,许多农民朋友进城买房之后自愿退出宅基地能够享受到补贴,对于闲置的宅基地来说,农民朋友也能自愿推出,享受补贴。对于闲置宅基地还有很多朋友说会被收回,实际上宅基地是农民享有的权益,国家的各项政策都是以保护农民利益为重心,强制收回不可能的,但对于闲置宅基地的使用,对于收回的宅基地应该还是会给于补偿。
这是不能买卖的宅基地买卖违法,只能出售宅基地上的房产。而且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1]应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买村镇产权房子主要要经过村里村民集体的同意以及书面签字,只是在出售以后,不可以再进行申请新的宅基地等,不过也不可以自由出售。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该法第六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宅基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虽然农村居民住房全归私人所有,但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农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由此看来农村居民建住宅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当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经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且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国家保护私有房屋合法买卖,继承、赠与等权利,房屋所有权的变动,应该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但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继承的,也不能擅自赠与或买卖。,综上所述,由于你不是那个村的村民,不能在那个村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尽管有村委见证,县国土局也不会给你办理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同时,依照《房屋登记办法》第87条的规定:“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县房产管理部门也不会给你办理《房产证》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不过户情况下房子只能说私下是属于你的,但不是合法的,土地以后增值也就不可能完全是你的了。当然所有这些也仅仅是供你参照而已,假如你能够摆平所有的政府部门,能拿到合法的(至少从表面上)各种手续,买上还是可以的,至少也是相对保险的一种投资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