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
已解决
Miss小小| 房屋性质 891浏览次数 8个回复 2017-10-03
单位福利房能作为买卖吗?哪位能说说看?

房主说是单位的福利房,不知道这种单位福利房可以进行买卖吗?希望知道的朋友能解答一下。

被采纳
ba神696 2017-10-04

经济适用房制度系国家针对特定的社会群体所制定的群体性福利政策,符合该政策的特定主体享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权利。由此看来经济适用房属于典型的社会福利房。由于其福利房的性质,土地使用权的性质为国家划拨,与房屋买卖涉及土地使用权流转一样,经济适用房的转让同样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是特定的,通常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特定的带有福利色彩的建设,该属性决定国家无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非经国家批准/特定程序不得流转。

其他回答(共7条)
半夏樱花 2017-10-04

商品房和公寓房肯定是有区别的,他们在付首付方面也是不同的,公寓房需要付50%的首付,商品房则是30%。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单位福利房是从交易方式角度看,只有商品房可作为商品通过交易大厅进行正常的商品买卖流通,新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和单位福利房是不能作为商品在交易大厅进行买卖交易的。而公寓房和住宅则是从房产功能方面看的,公寓房又叫商住房,既有住宅功能,又有商务功能;而住宅只有居住功能,没有商务功能。不过现在的年轻人比较喜欢购买公寓房,由于假如自己不住的话可以出租出去给人办公用。

终承睿aoq 2017-10-03

房改房买卖协议作为民事合同,其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有效。购买房改房确实属于职工应当享受的一种福利,既然作为职工,就有权利享受此种福利。约定职工于离职时房屋由单位收回,实质上就是约定单位有权于职工离职时取消职工在职时已享受的福利,这对职工特别是工作时间较长的确实不太公平,职工当然不会自愿接受这种条款。不过,房改房所包括的福利中既有国家福利的成分,也有单位福利的因素,实际上不同单位之间支配的房屋资源差别很大,单位对房屋分配有一定的自主权,可以在不违背法律和房改政策的情况下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自己的分房方案。在房屋资源不能满足全部职工分房需求的情况下,此种方案有其合理性,是单位行使分房自主权的表现。

瑩火虫的秘密 2017-10-03

单位(部门)的分配的公房,两限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均属福利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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