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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风帆| 交易流程 1390浏览次数 6个回复 2017-10-09
北京市房屋买卖费用有哪些?需要注意哪些细节

被采纳
旅行者47 2017-10-09

案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二中民提字第18147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何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当地XX区XX号。委托代理人:冯又升,北京市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北京美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当地东城区王府井大街138号新东安写字楼2座1109、1111室。法定代表人:郭应龙,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晓丹,女,该公司法务专员,住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2004级研究生三。委托代理人:赵桂华,女,该公司法务经理,住该公司。申请再审人何XX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美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联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0)东民初字第01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1年8月5日作出(2011)二中民申字第0579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2009年12月24日,美联公司以何XX为被告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居间合同纠纷之诉,称依据当事人之间的居间合同,何某某欠付其居间服务费78000元。要求何XX给付该款项并支付相应违约金。何XX未答辩。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于2010年9月13日作出(2010)东民初字第01179号民事判决:
一、何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北京美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服务费人民币七万八千元;
二、何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居间服务费人民币七万八千元的每日万分之五标准给付北京美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自二零零九年六月六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何某称,原审法院未采用其他送达方式即直接公告送达违反了法定程序;涉诉标的物非出卖人即居间合同第三方临沂万福车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福车行)所有,其签订的涉诉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故涉诉合同应未生效。据此要求撤销原判,驳回美联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被申请人美联公司辩称,送达系一审法院所为,其不知情;万福车行在居间合同签订时已就涉诉房屋签订买卖合同并交纳房款,系该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居间合同自签字即成立且生效。故不同意何某的再审请求。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诉讼违反法定程序,且相关事实需进一步核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
(四)项之规定,裁定有这些:
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0)东民初字第01179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页无正文)审判长:孙颖颖审判员:马宏敏审判员:史伟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丁晨本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再审申请书(要点总结)申请人何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住北京市东城区XXX号。电话,13XXXXXXX。委托代理人冯又升,北京市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西里二区1-4。电话,82221560、13693061602被申请人北京美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138号新东安写字楼2座1109、1111室。法定代表人,郭应龙,经理。电话,59130222。申请事项依法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0)东民初字第01179号民事判决,对本案予以再审,并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原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在程序上存在着严重错误。
1、原审在没有通过正常方式送达的情况下直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造成申请人不知道有此案开庭而被缺席判决,原审存在着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原告举证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就有申请人的正确地址。
2、被申请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有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形,但原审在没有就其变更了的诉请事实送达申请人之前径直进行了审理,有违法律规定。
3、原审在宣判之前就先向申请人进行了公告送达。,原审向申请人公告送达的判决书是一份尚未宣判的判决书。
4、原审在“被告”的主体问题上存在着错误。与被申请人订立居间合同的是两个人,而不是申请人一个人,依照居间合同第8条第3款之约定,支付居间费用的义务人为临沂万福车行有限公司与何某,故被申请人在原审只起诉申请人,属漏列共同被告。因该被漏列的被告对原审查明事实有着必然的关联,故原审未追加临沂万福车行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显属错误。依照合同法规定,支付居间费用的条件是促成合同成立,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是支付居间费用应该查清的事实,临沂万福车行有限公司是本案必要共同诉讼的主体。
二、原审在认定事实上存在着严重错误。
1、原审没有对该居间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作出审查。没有对房屋出卖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没有对出售标的房屋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因而其作出的“依照已查明的事实,原告作为专门的房地产经纪公司,通过其提供的居间服务己促成被告与案外人达成了房屋买卖交易。。。。。。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依约付居间服务费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认定存在着严重的错误:本案所涉的《居间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屋买卖合同》均是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1)、房屋出售方临沂万福车行有限公司不是所涉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的实际产权人是北京市金第房地产开发公司),其不具有出售房屋的权利,且又未得到房屋产权人本人的追认,故《居间房屋买卖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当然无效。作为专门从事房地产经纪公司的被申请人与临沂万福车行有限公司合谋串通隐瞒真相,存在着严重过错。2)本案所涉的居间房屋买卖合同订立于2009年6月6日,房屋买卖合同订立的时间是2009年6月7日。而事实上2009年6月7日,本案所涉的房屋已经处于司法查封状态。,2009年6月7日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
2、由于本案所涉的房屋之出售,既不是产权人本人的真实意思,又因房屋被司法查封而不具备对外出售的条件,故房屋买卖合同不仅本身无效,并且根本无法履行。因而,原房屋买卖合同在实际上双方已经解除了。原审所谓的“促成被告与案外人达成了房屋买卖交易”的说法完全是无稽之谈,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
3、房屋买卖交易的有效成功,当依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为准。仅促成了交易双方订立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非买方的原因而造成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不能认定居间成立。居间人不但不能主张居间费用,反而要赔偿由于其自身的过错而造成买方的经济损失。申请人因被申请人与临沂万福车行有限公司合谋串通、隐瞒房屋权属真相,致使在支付购房定金后,无法办理贷款手续、无法如愿购买房屋,此后,房屋价格暴涨,申请人失去了购房良机,使申请人蒙受巨大损失。在申请人的一再要求下,临沂万福车行有限公司仅退还了购房定金,至今没有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被申请人与临沂万福车行有限公司至今没有赔偿申请人的任何损失,申请人将向人民法院另行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原审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存着严重错误,故申请人特提起再审申请,望依法支持。此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其他回答(共5条)
默默无闻 2017-10-09

答:最标准的房屋买卖合同就是建委版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分经纪成交版和自行成交版,办理购房贷款及过户手续均使用本合同。各地的版本略有差异。拿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举例:

精灵VS小熊 2017-10-09

对于二手房的贷款,要求卖方(已婚:夫妻双方)带齐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买方要求带好户口本、身份证及结婚证(未婚需出示未婚证明)到银行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的手续;贷款年限=贷款人退休年龄-现在实际年龄,并要求贷款人首付房款的30%,经银行审核后签订贷款合同后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二手房过户有三种情况:
1、房屋买卖;
2、赠与;
3、继承。三种情况涉及不同的法律规范,后两者是要求办理房屋公证后才可办理过户。过户的费用包括5个内容:交易手续费、查档费、公本费、契税、维修基金、印花税,实际的费用视各地情况而定。二手房交易的整个过程大致分以下几个阶段:
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问题,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
2、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称房屋买卖契约)。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问题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3、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4、立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依照交易房屋的产权问题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现在北京市已取消了交易过程中的房地产卖契,即大家所俗称的“白契“。
5、缴纳税费。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依照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
6、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
7、对贷款的买受人来说在与卖方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买卖双方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审核买方的资信,对双方欲交易的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买方的贷款额度,然后批准买方的贷款,待双方完成产权登记变更,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银行将贷款一次性发放。
8、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付清所有房款,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所有物业费后双方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全部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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