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解决的是市场准入问题,是一种政府管理行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不当然引起合同无效。
题主好,很开心回答您的问题。《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㈣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也清楚表明“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未取得商品预售许可证而签订的购房合同(包括意向书)是没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