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税试点有:房产税是指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鉴于房产税全国推行难度较大,试点从个别城市开始试点。鉴于房产税全国推行难度较大,试点从个别城市开始试点。2011年1月28,上海、重庆开始试点房产税,2013年5月24日,房产税试点扩容被证实,将增加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专家称直指一二线高房价城市,房产税确定向增量开刀。2011年1月27日,上海、重庆宣布次日开始试点房产税,上海征收对象为当地居民新购房且属于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和非当地居民新购房,税率暂定0.6%;重庆征收对象是独栋别墅高档公寓,以及无工作户口无投资人员所购二套房,税率为0.5%-1.2%。
北京房产税费缴纳方法:房产税是以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为征税对象,以房产余值(税率1.2%)或租金收入(税率12%)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行为税。现在只有位于城镇、工矿区并用于生产经营的房产才征房产税。按年计征,分季缴纳(每个季度缴纳一次)。房产税有两种计征方法:
1、按余值,每年应缴房产税=房产原值*70%*1.2%
2、按租金,每年应缴房产税=租金收入*12%(其中个人出租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需要说明的是只需要出租的是住宅,而无论租客是否用于居住均可。)
北京房产税实施细则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修正)北京市人民政府1986年12月27日京政发(1986)165号发布依照1998年6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有关条款的决定进行修正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和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座落在当地城区、郊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县城(含卫星城)、建制镇辖区内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均应在当地缴纳房产税。国家和当地另有规定者除外。本条所指城区、郊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县城(含卫星城)、建制镇的范围,均以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区划为依据。第三条纳税人有营业机构的,在独立核算的营业机构所在地纳税;无营业机构的,在其房产所在地纳税。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房产,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按征收月份前一个月的月末帐面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五条除《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1、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办的各类学校、图书馆、幼儿园、托儿所、哺乳室、医院、医务室、诊所等占用的房产;
2、火葬场、殡仪馆、公墓的房产。
3、经市人民政府或市税务局批准免税的房产。第六条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第七条当地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第八条北京房产税实施细则发布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具备自核自缴条件的,其应纳的税款,应在纳税期限内,自行计算缴纳;不具备自核自缴条件的,由税务机关填发房产税缴款书,由纳税人缴纳。纳税人发生房产增加、减少或使用性质变更、租金调整等情况,应该在变动后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申报登记。其他有关征收管理方面的问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本北京房产税实施细则由市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北京房产税实施细则与《条例》同时施行。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十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北京市房地产税稽征办法》同时废止。
题主好,2016北京开征房产税标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了北京房产税征收管理的细则,规定从2011年1月28日起,凡在北京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均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下文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2016年北京市房产税征收时间为即日起至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