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规范》规定:
1、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0米;
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米,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米,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3、使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米;
4、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米;
5、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应低于1.90米,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住宅设计规范》是为了保证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而制定的,不符合《住宅设计规范》中的强制性标准的商品房不能通过竣工验收,买受人当然也可以拒绝交房。就层高而言,在《住宅设计规范》中规定“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0米”,该规定表明在层高问题上允许稍有选取,即并非层高应该为2.80米,不过“室内净高”却应该符合《住宅设计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2.8米,卧室、起居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米。通常书本上是这样定义的,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2层以上为高层;另一说法是以米为计量单位的,24米以上的住宅为高层,100米以上为超高层。房屋外墙、柱、边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2.80m。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使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至少2.10m;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层高: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室内净高: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