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的,自动续期。也就是说,您房子七十年到期之后,国家不会赎回房屋,它是自动划分到房主的名义下,您拿着相关材料到国土局、房地产交易中心等单位办理续期就好。
我知道呢!~之前我家里的房产证也到期了,也不知道怎么去处理,后来朋友教了我怎么操作哦!现在分享给你吧!~土地使用权到期,房子永远归产权人所有。不过房子是依附于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即使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也和现在拆旧城一样,收你房子,赔偿你房屋的价值,不过是不含地价的。再不济,政府没想收回土地使用权,那最多再向你收几十年的土地使用费,你也可以理解为房产税。大约就是这样哦!~期望能对你有用呢!要是觉得我的回答不错,可以给我点个赞哦!~
房子70年后的归属问题,的确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假如70年后,房子真的不再属于你,租房的确要比买房子划算。这样说,并非故弄玄虚,是有一定道理的。房屋产权是物权之一种,按理说,这是一种永恒的权利,并不存在过期之说。问题是房子不像你的手表一样,放在哪儿都行,它应该建在土地上。与土地比较起来,房子只是土地上的附着物。由此看来70年后,房子下的土地使用权没了,必然危及房子,不能排除失去房子的可能。 这实在很有意思。一方面,法律宣布对公民私人合法财产进行绝对保护。比如说房子,它是公民最重要的个人财产之一。按理说,只要这个房子不倒,我对这个房子就有绝对的权利:占有、使用、支配、处置。不过,另一方面,法律又规定,土地是国有的,土地的最长使用期限是70年。70年后,哪怕这个房子非常结实,还是要面临何去何从的问题。这里面显然存在着矛盾。 有专家认为,在我国可以采取三个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第一,允许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至于再次申请的期限,不应该超过30年。第二,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对业主进行补偿。第三,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 我我自己觉得,这三种方式都有不尽人意之处。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办法,实质上是加重购房的负担。当下,用来做房地产开发的土地都是开发商从政府那里高价“拍”来的。购买者化高价不仅买下了房子,还包括房子下面的土地的使用权。70年后,房子好好的,又让他们重新再买一次“土地使用权”。购房者反复掏钱,必有另一个主体反复受益,这种做法是不是太有失厚道? 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对业主进行补偿和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本质上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这种方法,总让人感觉难以实现。一个城市,除了公共建筑之外,全是个人建筑,这么大的规模,政府怎么收回?收回时,这些人将上哪儿去住,即使能办到,工作量之大不亚于迁移一个城市,将对社会造成怎样的冲击?举个例子说。我所在城市,居民房占大多数是80到90年代建的,其中居住的人口,少说也有上百万。假如按这个办法实行,10年间要让这上百万的人离开原来的家,重新找住所,社会怎么承受得了?再加上写字楼什么的,政府又哪来这么多资金进行收回? 总之,笔者对专家的建议是不敢苟同的。不过,房子七十年后怎么办这终究是一个问题,应该进行解决。依笔者之见,那就修改一下法律,去掉这个70年。规定房子下的土地使用权期限终于房子的使用寿命。也就是说,只要房子不倒,土地使用权就不会过期,当然土地仍是国家的
题主好,住宅使用年限是七十年,到期后房子还属于原房主但需要交纳土地使用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