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的租房纠纷详细如下: 2010年4月8号签租房合同,租金1200元,付三押一,合同期为一年. 第一季度租金到期为7月8日,但我因为工作原因在6月23日向房东提出退房申请,房东同意了,之后就叫人来看房,房子7月12日正式租出去. 租房时由于考虑到工作不稳定的原因,所以签租房合同时,补充了一条协议:如果双方有一方需要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另一方提出来,在经过另一方同意后,房东退还押金并终止合同.此协议当着中介的面房东同意了的,房东说只要提前说声就行了.此外合同上再没有关于提前退房违约责任的条款和违约金为多少的条款.我7月6号就已搬出来并交清水电费.然后7月7号房东以别人要看房为由找我要回钥匙,房东说房子租出去后给我电话再看情况退还我部分押金. 但房子租出去后房东并没给我电话,是我自己7月11号去房子那才发现已有人搬进去住,我去问新的租房客,他说是7月12号正式交租.当天我就找房东,房东承认房子是租出去了,我找她要押金,并表示我违约对你产生的损失由我来承担(实际损失就是9号到11号三天的租金),要求其退还押金. 房东说这几天忙没时间,并跟我约在7月15号,结果我7月15号给她电话,她说在帮忙办婚事没空,又约我说19号或者20号吧,我20号给她电话,她以在下雨为由说不方便,我说我去找她也不行,并说:明后天给我电话,结果我等了几天都没看到她打来的电话,于是24号今天我主动再打给她,但她一直不接电话. 现在不知道怎样才能拿回押金,又没有房东住的地址,只有出租房的地址,但房子都已经租给别人了. 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听说诉讼费用很贵,而且我也有违约(只提前了半个月退房),所以不知道通过官司能否要回押金?请求懂法律的朋友们帮助,谢谢!
如果签合同时有说明未到期提前走就算违约,这样不退押金属于正常。
未到期的话押金要扣掉的,可以和房东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