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正规的付款运转是这样的:1、签订施工合同之后,业主有预付款(一般10%,分三次付清);2、每月完成合同工程的部分,通过现场监理认可签字,业主中期支付(扣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3、工程竣工后,除预留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后,其余的都付清;4、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完成后(一般为两年),业主付清所有预留的质量保证金。
定金——是对债权的一种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是书面形式的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一般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但法律规定最高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订金——一般情况下,订金作为预付款,它不具备定金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订金数额应当在合同总价的5‰以内,双方在签订商品买卖合同后,订金应及时返还或抵作价款。保证金——这个概念用得就很广了,如合同保证金,投标时的履约保证金,期货交易中的保证金、甚至取保候审中的保证金等等。履约保证金在法律上其性质相当于定金。但它只单方面对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旨在对招标人提供合理保护,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直接规定履约保证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60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补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履约保证金数额一般掌握在招标标的额的5-10%。
在法律对于保证金缺乏明确规范的背景下,探讨保证金的类型,对于备用金类型的保证金、预付款类型的保证金、租赁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定金类型的保证金、保有返还请求权的保证金、无双倍返还效力的保证金分别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