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菏泽经济适用房: (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人)或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每年由房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拟制中低收入线标准,报政府批准后公布); (四)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购房户申请购买菏泽经济适用房时,应提交下列证件: (一)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应出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税单等; (二)现居住地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承租证件,无房户由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三)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口本、身份证); (四)委托代理人办理购房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五)其他相关证明或证件。 购买菏泽经济适用房因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应提交的证件、证明到当地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对符合购房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后出现投诉的由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进行统一编号和登记,根据建设进度和可供房数量,优先保证生活困难无房户家庭购买。对同等条件下的申请家庭,采取摇号或抽签的方式确定购房人及楼号、单元号和房屋号,并发给《经济适用房准购证》。对取得购房资格后放弃购买的,视为放弃权益,以后不得再次申请; (三)申请人持《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只限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