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户籍条件:申请取市区户口连续满1(应征入伍、外户口迁迁者户籍前间连续计算);申请驻本市现役军应本市连续服役满1且退役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申请军队转业干部户口应市区
2.龄要求:已婚家庭申请龄满25周岁;单身或单亲家庭申请龄满28周岁
3.收入标准: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符合低收入家庭标准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根据我市经济社发展及居民均收入情况确定具体标准由市民政府向社公布;家庭财产价值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8倍户家庭其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低于述标准70%家庭收入指家庭员规定受理申请前12月内全部支配收入家庭财产指家庭员拥全部货币财产实物财产
具体如下:
(一)户籍条件:申请人取得市区户口连续满1年(应征入伍、外出就学将户口迁出后又迁回者,户籍前后时间可连续计算);申请人为驻本市现役军人的,应在本市连续服役满1年,且退役后符合在本市安置条件;申请人为军队转业干部的,户口应在市区。
(二)年龄要求:已婚家庭申请人年龄满25周岁;单身或单亲家庭,申请人年龄满28周岁。
(三)收入标准:家庭年收入和家庭财产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标准。中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标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居民人均收入情况确定,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家庭财产价值在中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标准的8倍以下。一人户家庭,其家庭年收入和家庭财产低于上述标准的70%。
家庭年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规定受理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
(四)住房困难标准:一人户家庭在本市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二人户及二人以上家庭在本市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现有住房包括通过自建、购买、继承、析产、赠与等方式取得产权的各类住房。
户口在市区(指杨舍二环路以内,下同)的中低收入无房和住房困难家庭。中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职均工资收入(以市统计局对外公布的数据为准)3倍以下的家庭。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现有住房(包括已购房改房和其他私有住房)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家庭。单身大龄青年,凡同时具备中低收入和住房困难条件,且年龄在28周岁以上(含28周岁)。户口在市区、工作不在市区的中低收入家庭,在市区和工作所在地均无住房或住房困难。
(二)张家港经济适用房服务依据:《张家港市社会住房保障体系供应管理办法》,张政发[2003]102号文件。
(三)张家港经济适用房办理程序:申请——>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申请审批表》——>工作单位进行核实盖章,并出具上年收入证明——>受理——>进行调查——>初审——>会审——>公示——>办理购房预交款手续——>安排房源——>待房屋可交+付使用时,办理销售结算手续。
(四)张家港经济适用房申报材料:
1、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夫妻双方户口簿不在一本上的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3、申请人夫妻双方上半年收入证明;
4、申请人家庭现住住房产权凭证。租住他人私房或单位宿舍的,提供租房协议及单位(街道)出具的相关证明;现住住房为商品房(含拆迁安置房)且产权在申请人子女或申请人夫妻双方父母名下的,需提交购房合同(拆迁安置房提交拆迁安置协议)和购房发票;
5、申请人已婚子女、申请人夫妻双方父母的户口和现有住房在本市的,提供相应的户口簿和现有住房产权凭证;不在本市的,由夫妻单位(街道)出具不在本市的证明;
6、申请人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科级(部队营级)或以上级别的,需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7、申请人离婚的,需提交《离婚证》和离婚有关材料。经法院调解的,提交《民事调解书》;经法律服务机构调解的,提交《离婚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