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回迁安置用房,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房屋给回迁户,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依据税法规定,对回迁标准面积内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其开发的回迁房屋标准面积内实际发生的成本确定回迁房屋销售收入和成本;对超出回迁标准面积的部分,应按实际取得的收入确定销售收入,按回迁房屋超出面积部分实际发生的成本结转销售成本,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并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土地增值税率表级数计税依据适用税率速算扣除率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30%0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40%5%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50%15%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60%35%注:房地产企业建设普通住宅出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财法字[1995]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文[2]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计算方法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别,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按照土地增值税税率表,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土地增值税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土地增值税税率为50%。按照土地增值税税率表,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1、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开发费用=利息+(土地成本+开发成本)*5%
2、凡不能开发费用=(土地成本+开发成本)*10%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均属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应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