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保障性住房统一申请、审核
(一)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统一填写《石家庄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在提出保障性住房申请时,应同时提供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石家庄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中做相应标注和说明。
(二)按照《石家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审核程序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获得备案资格的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二、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
(一)按照统一申请审核政策备案的家庭,分配实行租售并举,以租为主。先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予以保障,待有可配售房源时,按照届时我市出售型保障房政策进行配售资格核定并组织配售。
(二)鼓励各区县结合自身实际,加大工作创新力度,对轮候公共租赁住房超过一定期限的家庭,可以采取扩大租金补贴范围,由轮候家庭承租社会存量房源等方式解决。
(三)统一申请审核政策实行前已备案的轮候家庭,仍然按照原方式进行保障,在轮候期间,可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其它方式解决过渡需求。石家庄保障房政策――申请条件每一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选取申请货币补贴。已婚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保障。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当地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当地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当地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当地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当地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当地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租赁保障性住房且符合本条例第1条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可以申请货币补贴。自有住房面积低于当地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符合本条例第2条第一款除第
(四)项规定以外条件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可以申请货币补贴。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政策: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