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情况:商品房买卖合同尚未拿到交易中心登记,处理起来比较简单签订了购房合同后。需要开具未竣工检查报告,房屋所有人能否更名要依照不同情况来判断,并由开发商提交合同更名的原因。只需同开发商协商,但商品房尚未竣工验收,则无法进行更名。此种情况还是可以更名的:假如该商品房已经竣工验收,把之前签订的合同注销,重新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就可以了。此种情况不涉及税费。第二种情况,在产权证办出来以后,此时更名需支付相关手续费用: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拿到交易中心登记,不过相比第一种情况麻烦不少。不过。第三种情况,需要按规定支付相关税费
情况
一:已登记备案时,房屋买卖合同丢失该怎么办,购房合同遗失该如何补办?购房者在遇到该问题时,应首先凭个人身份证到市房管局市场科,查询原购房合同是否已由开发商登记备案。如已登记备案,购房者便可以放心和开发商重新签订购房合同。不过,在重签合同之前,应由开发商持重新签订合同的申请,与购房人一起到房管局申请注销已登记备案的原购房合同,然后再重新签订合同并备案。若购房者仍有担心,可同开发商签订相关协议。协议中,应划分合同丢失的责任归属,并约定开发商应履行原购房合同中的内容。此外,购房者也可以和开发商一起到市房管局进行房屋产权的预告登记,提前确定自己对房屋拥有产权。情况
二:未登记备案时,房屋买卖合同丢失该怎么办,购房合同遗失该如何补办?如未登记备案,重新签订合同时,购房者可依照原购房合同的复印件,要求开发商不得变更原合同中的内容,并和开发商在约定时间内到房管局将购房合同登记备案。再次提醒购房者:购房者和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该合同就是证明购房者购买房屋的合法凭证。一份完整的购房合同共有四本:开发商二本,房管部门备案一本,购房者一本。假如购房者要办理银行按揭的话,购房者所有的那本合同要放在银行质押。开发商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时,需要将所有的四本合同拿到房管部门才能够办理产权证书,缺少任何一本都不行,购房者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购房合同。在整个购房过程中,合同经常需要交接,而合同的丢失也并不都是发生在购房者身上,有些时候开发商、律师、银行由于过失也会出现丢失合同的情况。在交接合同时一定要求对方出具书面的凭证,以证明自己已经将合同交给对方。否则一旦发现丢失,大家互相推卸责任,最终吃亏的还是购房者。
个人住宅办理房产证通常都是由开发商同意办理的,但也有例外如需自己办理,那就需要带上以下的手续资料:
1、房屋购销合同原件及补充合同原件。
2、商品房销售统一原件。
3、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
4、完税凭证。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买卖后一个月内持房子买卖合同和别的证件到房地产买卖所处理买卖过户登记。去处理登记需要带着身份证、户口本、《商品房出售合同》等证件和材料。买卖双方接到买卖所处理过户手续的告诉后,应带着身份证、户口本、图书印章等,在交纳了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就能够处理过户手续。处理好过户手续今后,买方买方应持房地产买卖所发给的房产卖契,在三个月内到房子所在地的市或区(县)的房子土地管理局登记请求。处理请求时需要带好证件和材料,管理部分检查验证后,就可收取房产证。值得提示的是,处理房产证的关注事项,要细心核对卖方人的有关证件是不是真实有效。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先签一份认购协议书然后交付定金,在有些地方干脆连认购协议也没有,直接交付一定数量的定金,待楼盘开盘后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这已成为商品房买卖的一个惯例。然而,在实际实践中,有关“购房定金”的纠纷屡见不鲜。特别是一些购房者在交完定金后,由于种种原因不想买下订购的房子,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已付的定金到底能不能退还
一、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假如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引发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不予支持。”:
二、要点分析:
1、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该定金在性质上为立约定金。所谓立约定金,是为保证正式缔约的定金。当事人订立合同已经做了必要准备,相互间就合同内容已基本取得一致,但由于存在一些未定情形,当事人不愿意放弃成立合同的机会,于是采取立约定金来实现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以求最终成立合同,完成交易。当事人约定立约定金的,交付定金的当事人无故拒绝订立合同时,丧失定金,收受定金的当事人无故拒绝订立主合同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关注: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前收取的款项,可能为担保金、订约金、押金、订金或者预付款等,对这里所讲的定金一定要约定清楚,一是明确写明为交付“定金”,或者明确约定该款项的处理办法为:认购人不按照约定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该款不退,出卖人的原因不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双倍返还。这种约定实际上定金性质。只有明确约定是定金的,才适用定金法则,否则,“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不予支持。”
三、“定金”究竟该不该退,要区别情况对待:一).开发商应当返还定金的情形:
1.“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引发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开发商通过认购方式向购房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假如因属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引发《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则开发商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怎么认定1).双方仅仅因正式合同、有关补充协议之内容无法达成一致,而与认购意向书内容无关,致使签约不成的,则双方不存在违约行为,属于“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开发商应将定金全额返还购房者。如:《认购协议》并未明确约定商品房的价格、面积、朝向等实际条件,而是把这些条件留待以后由双方协商,若后来双方不能就这些条件商榷确定,引发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此时,因当事人双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均没有过错,故开发商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2).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原因引发合同不能订立的,属于“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开发商应将定金全额返还购房者。
2.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或者开发商向购房人提供的证明文件不真实或有瑕疵,致使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开发商向买受人收取的定金应当返还。假如开发商本身不具备房屋销售或预售条件,引发《认购协议》无效的,开发商应返还定金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3.没有明确约定为定金性质的预收款项,无论谁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开发商应当返还。《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二)开发商有权拒绝返还定金的情形:假如因购房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开发商有权拒绝返还定金。购房人一方的原因常有:1)《认购协议》已就日后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某些条件作了明确约定,而购房人却不同意按这些条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引发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显然购房人明显存在违约行为,故开发商有权拒绝返还定金。2)《认购协议》明确约定购房人应该在一定期限内与开发商商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事宜,否则定金不退。购房人故意拖延,不按照《认购协议》规定的日期前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属购房人违约,开发商有权拒绝返还定金。三)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的情形:假如因开发商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开发商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开发商一方的原因常有:
1.开发商提出与《认购协议》约定不同的条件,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则开发商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
2.由于开发商的原因而不是政府原因,小区配套设施、绿地草坪等规划做了变更,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则开发商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
3.《认购协议》明确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商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事宜,假如开发商在上述期限内将该认购房屋转售第三人或与第三人再次签订《认购协议》,引发双方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属开发商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四)《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假如认购书中对商品房的价格、房号、面积、朝向等主要问题做了约定,就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假如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则该《认购协议》应当定性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协议中假如涉及定金问题,则依据《合同法》、《担保法》之规定来处理,不属于这里讨论的引发双方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范围。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性质的协议时,给付定金、订金、或预付款等时应当谨慎行事,以免损失定金。最理想的当然是,定金交得出去,假如不能达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又能拿得回来。仔细阅读上面的分析,会有办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