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09年卖房给人,当时房产证尚未到手,于是买方押我5000元,约定房产证下来过户,并结清余款。11年初房产证下来后,我催了几次,买方都借故拖延,现在,又想要我把房屋过户到别人名下(这时房价比当初定合同时已高出许多),请问我能不能在过户给第三人时提出适当加价我该怎么办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通常就有效,但这个有效合同是个债权合同,存在得不到房屋,只能请求出卖人返还价款、赔偿损失。但房屋买卖合同一旦备案登记,就有了物权的性质,买房人可以请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得到房屋物权。,都是有效的,但效力不同。
你催了好几次别人也不买,那你卖给其它人,别人也没有什么说法嘛,加价看你自己愿意了,肯定可以的,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由于房价攀升,卖方不愿再以合同约定价格出售房屋,明确拒绝出售房屋,此时,房屋买卖合同仍有继续履行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以卖方违约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卖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或以卖方违约为由诉请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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