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管辖权的确定: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合同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
(1)依据最高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实际履行地法院(即该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
(2)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合同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
(3)随着社会发展,房屋交易量逐年增多,而对一般人而言房屋交易价值额较大,相关纠纷的处理具有自己的特色。《规定》此次修改,将房屋买卖从原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单列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级案由,并且将其中涉及商品房买卖的合同纠纷都作为第四级案由。而伴随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的加大、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经济适用房、农村房屋的买卖也逐年增多,《规定》增加了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农村房屋买卖合纠纷同作为第四级案由。
一、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有哪些
(一)一房多卖情形下,多个当事人均要求履行合同所产生的纠纷。
(二)当事人先后签订数份合同或签订阴阳合同,对房屋价款和履行方式约定不一致所产生的纠纷。
(三)以他人名义购房,借名人与登记人发生纠纷的。
(四)一方当事人确实为购房出资,但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系借名关系所产生的纠纷。
(五)借用他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保证住房,要求登记人将房屋过户至借用人名下所产生的纠纷。
(六)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买方交付了房款,并实际占有了房屋,直接要求确定房屋归其所有而产生的纠纷。
(七)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产生的纠纷。
(八)房屋买卖合同因对定金性质约定不明确而产生纠纷。
因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筑。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或过户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