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同属一种契约文件。所谓协议是指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一种具有政治、经济或其他关系的契约。经济合同和以经济为内容的协议,都可以称为契约,两者都是确立当事人双方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书。合同与协议虽然有其共同之处,但两者也有其明显区别。协议是签订合同的基础,合同又是协议的具体化。合同与协议不能只从名称上来区分,而应该根据其实质内容来确定。如果协议的内容写得比较明确、具体、详细、齐全,并涉及到违约责任,即使其名称写的是协议,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内容写得比较概括、原则、很不具体,也不涉及违约责任,即使其名称写的是合同,也不能称其为合同,而是协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开发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达到商品房预售条件时,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前置文件。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或议标和委托方式,由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即:《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此合同要到当地房管局物业科盖章备案。《物业管理合同》的内容相对比较宽泛,如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要废除原有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要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此时“前期”的概念已经结束。另外,非普通住宅中如:商业经营中的商场、写字楼、医院、行政机关、金融保险等公共办公或经营场所,委托进行公共秩序维护(保安)、保洁、工程设备设施运行等,就要由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者,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甲方:乙方:甲方是指:房地产开发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乙方是指:购房人(业主)。前期物业管理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大会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本物业名称:乙方所购房屋销售(预售)合同编号: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类型座落位臵建筑面积平方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乙方签订《房屋买卖(预售)合同》时,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根据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向乙方提供服务;
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及小区业主临时公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并书面告知乙方;
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4、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的行为;
5、物业管理企业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7、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及财务年度计划;
8、每个月向乙方公布物业管理费用收支帐目;
9、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订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10、不得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11、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12、自本协议终止时起5日内,与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移交手续,物业管理移交手续须经业主委员会确认;希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