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
1、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依照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二、异地贷款。户籍在我市但在就业地(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同时进行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职工贷款需求的,职工可同时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
四、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可以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职工已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在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情况下,可申请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