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上海经济适用房继续有,不会取消!上海市房管局网站消息:有市民向上海市房管局询问,从上海市住房保障和管理局发布的《当地2017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公开》中了解到2017年上海新开工的各类保障性住房没有共有产权住房的新建信息,是否意味着2017年开始共有产权类保障房将停止申请?对此,房管部门回应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是当地“四位一体”、租售并举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长期性的制度安排,不存在2017年停止申请供应的情况。房管部门还表示,实际到房源建设上,则会依照实际供需情况按需安排建设。
房屋的产权即为其所有者对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只有同时具备了这几方面的权利才称得上是完全的产权。而有限产权则对这些权利中某些方面受到了限制。从《意见》规定中可以看出,经济适用房购买者的使用权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即只能用于有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的本人使用,无权转于他人使用。同一个时间段里经济适用房没有获取收益的权利。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者不能使用经济适用房来获得收益,由于经济适用房是政府豁免了土地出让金等多项税费之后用来解决低收入者住房问题的。假如用于谋取收益则违背了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初衷。另外,经济适用房购买者对经济适用房的转让权也受到了很大的限制。《意见》第十一条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量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实际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经济适用房没有获得收益的权利,同时使用权和转让权也都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不过,经济适用房的有限产权并不等同于使用权,由于转让权虽然受到了限制,还是留有一些有条件的转让权。经济适用房没有赠予的权利张永魁律师认为,经济适用房是没有赠予的权利的。由于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是用于解决低收入者的居住问题的,有限产权中不包括赠予的权利。同一个时间段里,从经济适用房的用途来看,对于继承也应有所限制。对于经济适用房的继承,不论是所有者生前立下遗嘱,还是没有立遗嘱,都要看继承人是否符合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假如经济适用房所有者的继承人已经不符合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即使立下了遗嘱,其继承人也不能拥有经济适用房。不过可以继承该套经济适用房的财产权,即将经济适用房变现之后的财产归其继承人所有。假如经济适用房所有者的继承人符合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则应该可以继承该套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回购应不涉及以前购买的此类房自从《意见》公布了回购政策之后,对于以前购买了经济适用房的人产生了很大的震动。一些人开始担心自己的经济适用房会被强行政府回购,更多的人则对回购政策是否可以溯及以往产生了质疑:由于在当初购买经济适用房时,相关规定中并没有提到政府可以回购。
经济适用房在五年之内不可用于抵押贷款,五年后可以上市交易,此时方可用于抵押贷款。由于经济适用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房5年以内,国家不给办理产权证阿没有产权证,就不能抵押贷款。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