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但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此,法院通常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假如另一方不承认,通常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由于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由此看来法院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诉。
二、新婚姻法对于婚后房产权属问题的其他几种情况:
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的分割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假如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离婚时房屋的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的规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由此看来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假如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整合自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的分割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依照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
(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
(2)购买商品房;
(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
6、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子女离婚后,房屋的分割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在实践中,以及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此,法院通常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假如另一方不承认,法院通常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由于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由此看来法院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诉。
7、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后房屋的分割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以及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对此,法院通常不会将其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有这些措施:
(1)依照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2)依照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依照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8、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的分割在上述情况下离婚时,房产证上有名字一方,假如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另一方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甲方: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乙方:同上为免甲乙双方婚后财产发生纠纷,故于婚前签定各自房屋权益明析协定。甲方婚前全款付清之房屋所有权及产生的经济效益归甲方所有。乙方婚前经乙方父母出资(万)首付款,位于(房屋地址及房产证号),此房后期(万)按揭款与乙方父母明确约定由他(她)们偿还。现甲乙双方商榷确定,约定此房的所有权利及此房产生的经济效益归乙方所有乙方如有意外归乙方父母所有,甲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与此房无关
假如实在很想买这个房子的话可以有这些操作:
1.签协议并且公证。
2.原业主应该负责在08年底前办出房产证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3.现在签协议和公证而且房款只能交一个2万到5万的定金,其余的要过户的时候给首期,办出你的名字后的房产证时才可以给全款。这样的房产有以下风险:
1.可能会单位一直不给房产证,不同意职工买卖福利性质的住房。
2.办不到房产证即使你公证有了法律效力证明此房产是你的,不过假如以后你想出手卖出的话也很难卖掉,现在大多数人的风险意识都很强,买房都很谨慎
集资建房通常是单位职工集资在单位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设的仅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房子,土地使用权归属于单位,不能分割到每一户。不过可以办出房产证,类似于经济适用房,只有房屋所有权,没有土地使用权。假如遇到拆迁,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是给单位的,不给房屋的所有人。
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前办理了夫妻一方个人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该情形下的房屋为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对参与共同还贷的配偶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对其清偿的部分予以返还。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共同还贷不论是用一方的个人工资还是双方的工资,都应认定为共同还贷。由此看来有贷款的房屋在离婚时,共同还贷的一方可以请求对方返还还贷的房款。对于房屋升值的部分,也可以请求补偿。
2、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此情形下的按揭房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予分割。由于在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并按揭买房,婚后取得的产权证是对婚前买房的确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假如仅仅由于产权证婚后取得而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将出现一方完全没有出资却仅仅由于结婚而成为房屋共有人的现象。这一结果有违公平原则。
3、夫妻双方婚前以共有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共同还贷,婚前取得房产证且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由于通常情况下,我们在认定房产归谁时的依据就是房产证上的名字。由此看来此时极容易被认定为登记方财产。此时,未登记方主张该房屋为共同财产时,一要证明自己在婚前为购买房屋履行了出资义务;二要证明自己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资的。假如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则房产就会认定为与一方财产,在分割时不予分割。大连律师:网页链接
4、婚前夫妻一方父母参与出资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的依照法律的规定,夫妻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由此看来婚前父母出资买房,婚后共同还贷也不影响房子的归属。此时,在离婚按揭房分割时,不参与分割,只归一方所有。
甲方:乙方: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为免甲乙双方婚后财产发生纠纷,故于婚前签定各自房屋权益明析协定。甲方婚前全款付清之房屋所有权及产生的经济效益归甲方所有。乙方婚前经乙方父母出资:(万)首付款:万,位于:(房屋地址及房产证号),此房后期:(万)。按揭款与乙方父母明确约定由他(她)们偿还。现甲乙双方商榷确定,约定此房的所有权利及此房产生的经济效益归乙方所有乙方如有意外归乙方父母所有,甲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与此房无关。
婚前财产公证协议书范本甲方:×××,男,一九××年××月××日出生,现住×××××××××××××。乙方:×××,女,一九××年××月××日出生,现住×××××××××××××。甲乙双方经自由恋爱,自愿准备结婚,(甲乙双方各自所有财产(债务)情况,例如:该房产座落在××××××××××××,建筑面积×××.××平方米,混合(砖混)结构,所有权证编号为:襄樊市房权证××区字第××××××××号)。现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有这些协议:
一、二、
三、(其他约定条款)该协议经双方签字、公证后生效。甲方:乙方:二OO×年××月××日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书(范例)提出公证申请人:男方姓名:王____(月收人:_______)单位:上海海事法院,年龄: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女方姓名:奚____(月收人:_______)单位:上海机床厂,年龄: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户口所在地:上海____区____村____号,户主姓名:奚____,黎____(奚___之母)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扶助。为了更好地明确夫妻责任、权利与义务,维系家庭和睦,规范夫妻财产关系,解除不必要的误会与纠纷,依照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原则,特对婚前双方财产归属进行约定:
1.双方婚前及婚后各自名下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有形资产等)永久归各自所有:
(1)男方婚前财产:(无)
(2)女方婚前财产:①婚前女方及其父母所买一套150平方米的按揭房(见房屋买卖合同文书)43万元(首付15万,婚前月供每月2000元已经完成3年计7.2万,合计22.2万)已付款22.2万元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永久归女方及其父母所有;婚后按揭房余下月供款20.8万由夫妻共同承担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②婚前女方父母所买电冰箱1个3800元、彩电1个1.2万元、柜式空调机5500元、1.5匹壁挂机3个(2500×3=7500元)7500元、微波炉;个1200元、录像机1部3500元、摄像机15000元,合计4.85万元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永久归女方及其父母所有;③婚前女方与男方所买床、柜、电风扇等计5400元属于夫妻婚前共同财产。
2.由于各自名下财产因增值、转让等产生的利益亦归各自所有,与对方无关。
3.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及其独立承担,与对方无涉。
4.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